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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交易管理的通知

2017-10-31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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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商品住房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严格规范市区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变更、撤销。

 

三、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将符合预售条件的楼幢一次性申报,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办理一次商品预售许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等要求进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并接受合理的价格指导。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指导的项目,可暂不受理商品房预售方案。

 

五、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30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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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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