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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棚改项目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8-01-15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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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构建完善动态还款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我市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范围内已纳入湖北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为实施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专项贷款资金(含软贷款、硬贷款和专项建设基金)。

  本办法所称购买主体是指市、区政府批准同意实施棚户区改造服务采购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接主体是指由购买主体依法确定的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征迁安置、还建房建设,与还建房建设及政府采购房源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开支。

  第四条 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申报前对具体项目的实施出具相关文件,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依据。

  对通过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核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由购买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襄阳市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政府采购,择优选取承接主体,在采购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后,由承接主体正式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合同。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贷款原则

  (一)专款专用

  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项目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二)量力而行

  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主管部门在安排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时,既要考虑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又要考虑自身的财力状况、债务风险程度,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三)按期偿还

  项目购买主体及承接主体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还款义务,建立还款保障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

  (四)封闭运行

  对贷款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的被征迁户、施工单位及供货商等主体,均应在国家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银行开立专项账户或资金账户,实现贷款资金的全封闭管理。

  第六条 贷款内容

  (一)申请贷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纳入湖北省棚改计划;

  2.符合贷款资金使用方向;

  3.已按规定程序完成相关部门审批。

  (二)贷款利率及期限

  贷款利率及期限按照国家开发银行棚改专项贷款优惠利率及规定期限执行。

  (三)资本金

  项目承接主体负责资本金筹措,比例不低于总投资的20%。

  (四)担保方式

  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采用权利质押担保方式,权利质押物为承接主体与购买主体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应收账款。


  第三章 贷款发放与资金使用

       第七条 账户开设及管理

  承接主体在国家开发银行或其指定的代理行开立资本金账户、基金账户、贷款资金账户、还款资金账户。

  资本金账户用于归集棚户区改造贷款项目的配套资本金;

  基金账户用于归集“投贷结合”投放的专项建设基金;

  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提取、划拨和使用;

  还款资金账户用于归集还款资金。

  第八条 贷款发放

  承接主体根据项目实际用款需求,向国家开发银行提出贷款资金发放申请,同时在贷款资金发放前,按比例将项目配套资本金划转至在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代理行设立的资本金账户。承接主体按项目实施进度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发放贷款,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等确定发放额度,将贷款发放至承接主体贷款资金账户。

  第九条 资金使用

  承接主体按照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征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施工或服务合同、工程监理证明等)。

  代理行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资金流水、代发台账及代发工作报告等,国家开发银行按照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的要求完成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对被征迁户的征迁补偿费用,从承接主体在代理行账户直接支付至被征迁户在代理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选取政府代筹房源安置方式的被征迁户,其购买房源资金从承接主体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账户直接支付至房源供应商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新建安置房的建设资金,从承接主体在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账户直接支付至施工或其他服务方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第四章 贷款资金偿还及保障机制

  第十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政府采购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项目表,并将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政府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市、区财政通过统筹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出让收入用于棚户区改造服务支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分级列入年度预算管理。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按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节点向承接主体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如同意承接主体提前还款,承接主体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提前还款,利息按照资金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审计、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监督、审计和管理,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有效使用。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政策性银行及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9日印发


编辑者: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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