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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2018-01-15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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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精神,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我市建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2017年全市完成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20万平方米,项目预制率不低于20%;2018年全市完成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于40万平方米,2019年全市完成装配式建筑面积不少60万平方米,到2020年装配式建筑面积累计不少于200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项目预制率达到30%;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并实施《襄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实施路径、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明确实施范围。各县(市、区)要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标准,明确任务,明确责任。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东津新区作为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各地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可适时对实施区域、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三)完善标准体系。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方式、技术标准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能覆盖设计、生产、施工、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标准体系。


  三、全面推进项目建设

  以重点项目带动,在重点发展区域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各县(市)也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实施项目予以全力推进。自2017年7月1日起,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及保障性住房项目、“三旧”改造项目等,符合装配式建造技术条件和要求的,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梁、综合管廊等)建设应率先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

  鼓励商业开发项目积极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自2020年起,采取装配式方式建造的新开工住宅应用面积达到30%以上。


  四、积极打造生产基地

  各地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先保障一定规模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用地,优化生产力布局,整合各类生产要素,形成规模化建筑产业链,实现建筑产业集约发展,提高产业聚集度。

  要实施“引进来”战略,围绕装配式建筑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招大引强,引进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进入我市建立基地(园区),并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本地有实力的企业与装配式建筑或建筑部品部件生产龙头企业合作在我市建立基地(园区)。引导和支持本地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实力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有影响的部品构件生产企业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基地(园区)。鼓励本地大型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材企业逐步转型为预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支持企业建立装配式建筑产业联盟,整合建筑部品(部件)产业链生产资源,逐步推进形成构配件生产专业化分工合作的新业态。对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园区)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政策。


  五、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优先采用设计、生产、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支持大型设计、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推动实现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及采购的统一管理和深度融合,优化项目管理方式。鼓励建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

  

六、推行建筑全装修

  积极推行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设施设备一体设计、协同施工,推进整体厨卫的装修部品和设备系统的集成应用,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以推行住宅全装修为重点,全装修房屋内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设备管线、开关插座、厨卫等应一体化安装完成。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全装修;到2020年,全市新建住宅全面实现住宅全装修。


  七、强化用地保障

  各地要优先保障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对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建造的项目,在出具土地利用规划条件时,明确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装配率等指标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将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纳入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内容。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和新建住宅全装修工程,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其外墙装配式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国土资源部门将规划条件中的装配式建筑面积比例、装配率等指标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开发建设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


  八、实施财税优惠政策

  投资建设装配式建筑部品构件的生产企业可优先享受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工业发展资金等政策扶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构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财政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对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配套资金补贴激励政策措施;凡装配式建筑,均可申请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和城乡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可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涉及装配式的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采用装配式建筑项目,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实施全装修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屋契税征收基数按购房合同总价款扣除全装修成本后计取;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地方、省级及国家级奖项的申报。


  九、实施预售优惠政策

  按装配式方式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即可向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预售许可证,其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一律按照15%执行。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和成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按照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积极予以支持。


  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城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公积金中心、市金融办、市城管局、市建投公司、市交通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及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建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订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配套扶持政策,制定装配式建筑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强化考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县(市)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

  (二)创新服务方式。对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的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建立绿色通道,依法提供审批、审核、审查等相关事项快捷服务。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的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结构构件等的运输车辆要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对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开发和施工单位,可优先办理资质升级、续期、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

  (三)加强宣传推广。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政策宣传推广,让公众更全面地了解装配式建筑对提升建筑品质、宜居水平、环境质量的作用,不断提高社会认知度、认同度。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域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方案,于8月31日前报市城建委备案。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3日印发


编辑者: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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