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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07-01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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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条 根据《襄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和物业监管科(以下简称监管科)具体负责本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秘书处具体实施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记分和公示工作;邀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城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媒体等相关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建立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电子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市房协负责系统的安全维护。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评定结果在襄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xfsfc.com.cn)进行网上公示,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第六条 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是指描述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等基本的信息,由“信用系统”从“襄阳市房地产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各项目公司信用信息合并为其在本市注册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信用信息中,不再单独评价。

第七条 开发企业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来源以《办法》第八条规定为依据,信用评价应当采集开发企业前一年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每年评价一次。

第八条 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直接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或变相收取认筹金、诚意金、保证金、定金等任何形式的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的;

(2)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经相关部门认定的;

(3)表内列举的其他应列入失信名单的。

第九条 秘书处为城区内房地产从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股东建立信用信息管理资料库,并统一编号,该编号及相关信用信息随该编号所有人变动而变动,不得更改及挪用或借用,其信用信息记录在所在企业信用档案。个人信用信息保留三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个人信用信息延长至五年。

第十条 开发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三年内若有在C级信用企业作为股东或任职经历的,该企业信用等级自动下调一级;累计有三人以上的,直接列为C级信用企业。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息录入和修改分为秘书处、协会办公会、监管科三级审核。信息管理人员实行授权密码操作制度,设置系统操作日志,对工作人员的操作全程记录。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由录入人员在信用系统选择,在三级审核完毕后自动计算分值。

第十三条 信用系统对录入的有效信息自动计算分值,并对企业总分值进行加减,根据加减后的总分值调整企业信用级别。

第十四条 同一级别的企业按分值高低排序,同等分值的企业按照资质证号顺序排序。

第十五条 不良信息减分时限需要延长至5年的,报监管科批准。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作为超级用户负责对密码的发放和安全管理,添加和删除用户应征得监管科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丢失或有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删除用户,在工作人员使用密码期间产生的责任问题由本人承担。


附件:

附件1:襄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指标及记分标准.doc

附件2:承诺书.doc

附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表.doc

附件4:房地产开发项目基本信息表.docx

附件5: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表.doc

附件6:企业获奖信息表.doc

附件7:企业资质及情况表.doc

 

编辑者: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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