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记者从市政府办了解到,我市发布《湖北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加强汉江国家湿地公园建设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办法》自2025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襄阳汉江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市人民政府将其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襄城、樊城、襄州区人民政府和鱼梁洲经济开发区、东津新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生态功能。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湿地的行为有权举报或者控告,接到举报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襄阳汉江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利用和监督等工作。
襄阳汉江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分为生态保育区、合理利用区。生态保育区以承担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为主要功能,可以规划保护、培育、修复、管理活动和相关的必要设施建设,以及适度的观光游览活动。根据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生态保育区内划定不对公众开放或者季节性开放区域。合理利用区以开展自然体验、科普教育、观光游览、休闲健身等旅游活动为主要功能,兼顾湿地公园内其他合法权益主体的正常生产生活和资源利用。
《办法》强调,禁止向湿地引进和放生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在襄阳汉江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以及需要临时占用湿地公园湿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的相关规定办理。襄阳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系统,完善自然教育和科普设施建设,组织策划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自然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促进公众了解湿地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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