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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缴纳、装修将纳入提取范围!这项意见正在征求!

2026-06-08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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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支付房租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装修自住住房不超过一定额度的;


(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数字化能力建设,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业务协同,推动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提升管理服务效能。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可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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