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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17-10-24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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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襄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房协)具体实施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记分和公示工作;组织房管、房协、土地、建委、规划、城管、工商和媒体等相关人员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襄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评级信用指标及记分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建立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电子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市房协负责系统的安全维护。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评定结果在襄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xfsfc.com.cn)进行网上公示,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第六条 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基础信息资料,视为不参加信用评价,直接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七条 开发企业股东组成、法人代表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若有在C级信用企业作为股东或任职经历的,该企业信用等级自动下调一级;累计有三人以上的,直接列为C级信用企业。

第八条 建立“不再从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库”,不再从业的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时向社会公示。《办法》实施前资质证书作废的开发企业信息由市房管部门提供予以补充。

第九条 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是指描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等基本的信息,由“信用系统”从“襄阳市房地产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各项目公司信用信息合并为其在本市注册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公司信用信息中,不再单独评价。

第十条 开发企业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来源以《办法》第五条规定为依据,《办法》实施后首次进行信用评价应当采集开发企业前三年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之后每年一次的信用体系评价仅采用当年记录;局机关各科室和二级机构应在提供企业信息的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企业信息录入和修改分为协会、科室、局办公会三级审核。信息管理人员实行授权密码操作制度,设置系统操作日志,对工作人员的操作全程记录。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分类由录入人员在信用系统选择,在三级审核完毕后自动计算分值。

第十三条 信用系统对录入的有效信息自动计算分值,并对企业总分值进行加减,根据加减后的总分值调整企业信用级别。

第十四条 同一级别的企业按分值高低排序,同等分值的企业按照资质证号顺序排序。

第十五条 不良信息减分时限需要延长至5年的,报局办公会批准。

第十六条 局信息中心作为超级用户负责对密码的发放和安全管理,添加和删除用户应征得市场监管科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要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丢失或有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删除用户,在工作人员使用密码期间产生的责任问题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者: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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