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范房产中介管理 情节严重将被停网签

12月23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发改委、北京市经信委、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9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转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通知》。该《通知》按照国家“放、管、服”的指导思想,结合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特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条件、房地产经纪服务边界、业务承接与房源客源信息发布规范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未来,北京相关部门不仅会加强中介机构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违规操作者的惩处力度也会相应加大。

《通知》明确,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内容,包括收集、记录、核查、发布房源、客源信息,协助或代理洽谈、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等服务内容,厘清不动产登记、金融、经营管理等非房地产经纪服务性质,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捆绑这类服务并收取费用。

《通知》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交易当事人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责任、加重交易当事人责任等对交易当事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通知》要求,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委办局将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抽查机制及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搭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信用管理平台。

下一步,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将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经营场所公示、从业人员实名从业的实地核查力度。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接受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等经纪行为的监管措施。增加经纪服务合同网上备案的规定,规范单边独家代理的服务模式。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和联合抽查中,发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作为不良信息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不按要求整改、不配合执法工作的,予以从重处罚、限制其网上签约、向媒体曝光、在全行业经营场所进行公示。涉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予以限制从业。

上海:首套房商贷首付比提至35%

11月28日,上海市住建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其中规定,经上海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定,对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作以下要求:自2016年11月29日起,居民家庭购买首套住房(须无房无贷)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5%。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同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同步调整了首套房和二套房首付,同时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下调10万元,并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此外,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以及对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认定标准的口径。

本次信贷调整与上海今年3月推出的“沪九条”调控比较相似,最大不同是,最新的政策将首套房的比例提高至35%(此前上海最低首付比例在30%左右),同时将二套房的认定从“认房不认贷”改为“认房又认贷”。上海房价目前已居于全国前列,提升首套房首付比例以及严格认定二套房意味着不少购房人要补缴房款,料进一步加剧市场观望心态,市场或将进一步降温。

湖北:商品房价格须一套一标 车位价格要注明

房源捂盘惜售、房价优惠折扣不透明、购房之后发现车位费坐地起价……针对广大购房者诟病的商品房明码标价问题。近日,湖北省物价局出台了更加细化严格的规范,违规开发商将被列入黑名单,由多部门联合惩戒。根据将于2017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开发商自有产权停车位、车库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租赁年限等,都要在售房时标示清楚。

实施细则规定: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了现房销售备案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公布商品房最高销售面积价格或平均销售价格;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折扣率等,如有多项优惠措施,应标明能否同时享有。

实施细则还列出了商品房经营者的7类禁止行为:不明码标价或不按细则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串通其他部门及中介机构,向购房者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无法律政策依据的预付费;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采取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商品房价格;在商业宣传活动中,向购房者传达虚假、夸大和不真实的价格信息或者隐瞒价格附加条件;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武汉:限购再升级 东西湖江夏黄陂三远城区部分区域跟进 中国新闻网

12月21日,武汉市房管局官网上挂出《武汉市房管局关于扩大住房限购范围的通知》,武汉市限购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东西湖、江夏、黄陂三个远城区的部分区域。通知自12月22日起正式实施。

具体范围为:东西湖区金银湖、金银潭、吴家山片(京珠高速以东、沪蓉高速以南、府河及宏图路以西);江夏区纸坊、庙山、大桥、藏龙岛片(江夏区107国道以东,沪蓉高速以北);黄陂区盘龙城片(武汉外环绕城高速以东、后湖以南、岱黄高速公路以西、府河以北)。

此次限购措施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执行:武汉本市户籍居民购买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禁止购买第三套住房;非武汉户籍居民购房需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含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证明,禁止购买第二套房。

襄阳: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为加速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鼓励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根据《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湖北省房地产去库存专项行动方案》(鄂政发〔2016〕14号)、《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改善金融服务。切实提高农民进城购房的金融服务效率。金融机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要针对农民进城购房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缩短办理周期,提高服务效率。商品房库存量较大的县(市)区和中心镇可以尝试建立农民进城购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利用现有融资性担保平台,建立住房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为农民进城购房贷款提供风险分担或缓释措施。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农村居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扩大业务范围,进一步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支持农民进城购房。积极探索建立完善农村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制度,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定居,促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帮助农民工全面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鼓励引导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主动服务,为农民工开设缴存账户建立“绿色”通道,帮助其正常缴存。用工单位要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依法保障其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权益。支持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商品自住住房,改善住房条件,扩大住房消费。

三、强化创业就业保障。凡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创业就业保障待遇,工商、税务、卫计、环保等部门同等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同等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四、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落实户籍改革方案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简化农业转移人口购房落户手续。农民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的(包含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二手房、租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公有住房),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居民常住户口。在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原享受的医疗、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益不变;申请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购房所在地常住户口。对自愿退出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农民,当地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可按其退出合法承包地、林地和宅基地的面积有偿退出。

五、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农民进城购房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可凭房产证或有效购房凭证,享有与购房所在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所在县(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六、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提高服务水平。对农民进城购房比较集中的居住小区要加快基础设施尤其是城区道路、供电、供水、供气、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针对农民的生活方式和习惯设计合理户型,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住房品质,增强对农民进城购房定居的吸引力和牵动力。

七、强化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营造促进农民进城购房、扩大住房消费的浓厚氛围。要开通“绿色”通道,制定便民措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农民进城购房提供及时、便捷、高效服务。要进一步加大小产权房整治力度,杜绝违法建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合理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并保证农民进城购房的各项权益。

襄阳:明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襄阳日报

12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明年,各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12元(单位、个人合计),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248元。

缴存单位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收入,即: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市统一规范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津贴和改革性补贴;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批准发放的各项奖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我市社平工资的3倍(以人社、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省及以上直管单位参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在社平工资3倍以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并入职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应按职工参加工作第二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度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8%—12%。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2017年1月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比例。

需要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17年1月15日前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大厅领取并填报相关表格,办理缴存额调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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