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0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

通知共提到九个事项:

一是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支持力度;

二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切实降低棚户区改造成本;

三是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切实化解库存商品住房;

四是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程序,确保安置住房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五是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做好与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工作;

六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财力困难市县资金问题;

七是落实棚户区改造贷款贴息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

八是强化棚户区改造资金监督管理,保障棚户区改造资金专款专用;

九是开展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工作,提高棚户区改造社会经济效益。

2016年4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阅读全文】

2016年5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措施,推进新型城镇化满足群众住房需求。

会议指出,实行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加快改善居民尤其是新市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会议确定:

一是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支持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二是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政府对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给予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三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四是强化监管,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中介服务,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四是强化监管,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中介服务,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2016年5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管理体系。地下综合管廊的相关规划、标准等也将被规范。

规划具体目标为:

一是建立和完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体系,推进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制定工作;

二是开展地下空间普查,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是健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依法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使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阅读全文】

2016年5月31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调整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比例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式颁布实施。

《意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化解房地产库存,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程序调整商业建筑与住宅建筑比例或改变套型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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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

《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二是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三是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四是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六是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意见》指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要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意见》明确,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阅读全文】

2016年7月1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将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

《通知》指出,培育特色小镇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根据特色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培育对象,防止一哄而上与千镇一面;同时坚持以市场为主导,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防止大包大揽;并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依据产业发展确定建设规模,防止盲目造镇。

《通知》明确,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将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将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奖励。【阅读全文】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贯彻落实共享发展理念、关注民生福祉的一项重要立法,为规范我省物业服务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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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6日,住建部、发改委、工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各地核验房源信息,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要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撤除;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等房屋提供中介服务;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等。

针对越来越多的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意见要求:中介机构提供住房贷款代办服务的,应由委托人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不得将金融服务与其他服务捆绑;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阅读全文】

2016年11月8日,发改委和建设部发出通知,部署从2016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由发改委、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配合。检查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明码标价情况进行检查。

通知明确,将重点查处以下八种行为:即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采取多种方式明码标价,标价内容不一致;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的行为。【阅读全文】

2016年12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等。

《通知》要求各地做好政策衔接,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原分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工本费标准,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关土地、房屋登记资料查询、复制、证明的收费标准一律废止。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按照《通知》要求,襄阳市区目前已执行新标准,不动产收费分以下六类:

一是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每件80元;

二是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每件550元;

三是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有多个不动产权利人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四是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的,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非住宅标准每件550元收取登记费);

五是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六是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免收的。【阅读全文】

2016年12月8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指导意见》正式颁布实施,农民进城购房将享受多项政策支持。

《意见》主要从改善金融服务、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强化创业就业服务、落实户籍制度改革方案、保障进城农民子女享受义务教育同城待遇、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和提高服务水平、强化服务管理等七个方面,提出了引导和鼓励农民进城购房的具体政策。【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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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2日,湖北省物价局举行新闻通气会,发布4个商品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其中《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最受人关注。从2017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这一细则,从多方面堵住了之前存在的漏洞。

新版《细则》相比老版更细化的要求还包括: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了现房销售备案后,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公布商品房最高销售面积价格或平均销售价格;开发商对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时,还需注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单价中包含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符合交房条件范围内的设施、设备费用,以及已装修的商品房装修费用。开发商卖房时如果不明码标价,不仅会收到价格罚单,还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开发商自有产权停车位、车库的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租赁年限等,都要标清楚。【阅读全文】

2016年12月21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货币化安置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二)被征收人通过政府搭建的交易平台选购住房,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

(三)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

《意见》明确了货币补偿奖励:

(一)住宅房屋价格奖励,分时段给予不超过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15%的奖励;

(二)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奖励,按被征收人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奖励;

(三)争先签约奖励,按第1—5工作日、6—10工作日、11—15工作日三个时段,分别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5000元、3000元的奖励;

(四)搬迁腾房奖励,按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五)物业服务费奖励,按照户均100平方米、市区一类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1.4元/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三年的奖励。

《意见》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办。要为被征收人购买安置住房建立绿色通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大宣传力度,完善信息公开,深入细致做好被征收人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公开透明,规范操作,严格履行程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在棚户区改造中违规操作、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追究责任。【阅读全文】

2016年12月29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襄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作出调整。

一是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是偿还住房贷款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超过还款额度;

三是无房且租住住房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8000元用于房租补贴;

四是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造价总额;

五是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封存手续。封存期间如职工购买房屋、退休或达到退休年龄的可提取公积金余额;本地户口职工办理封存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异地户口职工办理封存后方可提取账户余额;

六是户口迁出本市且调出本市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提取账户余额或者办理公积金转移;

七是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八是离、退休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九是在职期间被判刑的,可以提取账户余额;

十是家庭遇到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院费用发票,每12个月支取两次,且两次发票凭证不可重复使用,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0元。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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