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租赁市场,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意见》制定了租赁市场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为此,《意见》提出了发展租赁市场的重要战略,具体如下:

第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房屋租赁业务,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第二,鼓励住房租赁消费。落实公共服务政策,加大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

第三,支持租赁住房建设。鼓励新建租赁住房,允许改建住房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第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提供金融支持,完善供地方式。

《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月1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定位,加强和改进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改善住房供求关系,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住建部、国资部发布了《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强化住宅用地供应“五类”(显著增加、增加、持平、适当减少、减少直至暂停)调控目标管理,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

二、科学把握住房建设和上市节奏。加快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管理,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三、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继续发展公租房、共有产权房,做好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加强信息公开,确保公平分配。

四、强化地方主体责任。落实房地产工作责任制,强化约谈问责。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6月14日,为全力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抢抓棚改政策机遇,结合我市实际,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了《襄阳市中心城区2018—2020年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

《计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提升首位度、打造增长极、争当排头兵”的总体要求,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增进民生福祉。

《计划》强调的棚改工作原则如下: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二)规划引领,分步实施。

(三)尽力而为,平衡推进。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

(五)市级统筹,区级实施。

《计划》明确的改造范围是二广高速以东、福银高速以南、外环东段以西、外环南段以北7595平方公里内。总体目标是2018-2020年,中心城区计划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20个,改造房屋134645套、2285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985亿元。棚改具体工作要分三年实施:2018年改造59476套;2019年改造36610套;2020年改造38559套。

筹资渠道层面,《计划》指出,三年计划总投资9850亿元,其中,通过国开行融资7884亿元,其他方式筹资1966亿元。

在推进措施上,《计划》强调,各有关部门应该强化组织领导、项目筹资、征迁安置、工作机制、舆论引导,积极协调配合,全面推进棚改进程。

发展装配式建筑是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精神,6月2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并实施《襄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7-2025年)》,明确近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实施路径、技术要求和保障措施,统筹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各县(市、区)要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标准,明确任务,明确责任。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东津新区作为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各地根据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可适时对实施区域、范围和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完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招投标管理方式、技术标准体系以及监管体系等,到2017年底,基本形成能覆盖设计、生产、施工、监管和验收等全过程标准体系。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可以促进我市建筑产业乃至房地产业更高质量的平稳健康发展。

7月7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保持和彰显特色小镇特色若干问题通知》《通知》称,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建设的部署,对推进新发展理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保持和彰显小镇特色是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特色小镇培育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地方存在不注重特色的问题。各地要坚持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有序推进特色小镇的规划建设发展。

针对特色小镇发展有关事项,住建部通知如下:

一、尊重小镇现有格局、不盲目拆老街区。顺应地形地貌,保持现状肌理,延续传统风貌。

二、保持小镇宜居尺度、不盲目盖高楼。建设小尺度开放式街坊住区,营造宜人街巷空间,适宜的建筑高度和体量。

三、传承小镇传统文化、不盲目搬袭外来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活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体现文化与内涵三、传承小镇传统文化、不盲目搬袭外来文化。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活化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体现文化与内涵。

总之,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加强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指导和检查。住建部已将是否保持和体现特色作为特色小镇重要认定标准,将定期对已认定特色小镇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7月12日,省住建厅决定,2017年7—12月份,在全省开展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得到了逐步规范,但依然存在物业服务水平不高、物业服务费用收取不规范、物业服务诚信体系不完善、物业市场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为深入推进全省住建系统贴近群众“面对面 听期盼”大走访活动,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市场行为,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依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物业服务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要求,本次开展的专项整治要严格检查四类行为:

(一)物业服务行为。对规范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严格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向业主公示信息等行为作出规范;

(二)开发建设行为。对严格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房屋销售行为、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等行为作出规范;

(三)专业经营及维保行为。对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以及特种设施设备维护等单位作出相应规范。

(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行为。主要针对建设行政主管、规划行政主管、房地产行政主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进行重点检查。此外,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机构“三定方案”确定的部门职能划分,重点检查装饰装修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此,省住建厅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步骤,要求7月12至7月31日进行动员部署,8月1日至11月30日进行组织实施,12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总结验收。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召开工作安排部署会,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专营单位等按照整治内容逐条进行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发现未整改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时整改。各地要成立专项整治验收小组,对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为落实将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整顿规范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实,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物业服务市场“黑名单”制度等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省住建厅要求,各地房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对标对表,督导检查;突出整改,确保实效。

在具体的文件落实方面,省住建厅要求,各地应该准备好《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表》(详见附件)和《物业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等,报送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工作开展情况、依法查处情况、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工作措施等。

10月16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联合发布通知称,自10月30日至11月30日,两部委将对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开展在售楼盘和门店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检查。

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开展。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2016年商品房明码标价专项检查查处情况、12358价格监管平台房地产价格举报分析情况等,确定检查范围及检查数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交叉检查。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采取抽查方式开展检查,也可以对部分区域在售楼盘、门店摸底、暗访,对发现违法线索的单位进行检查。采取抽查方式的,要严格遵守“双随机”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采取摸底、暗访方式的,应当对所有单位摸底、暗访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

(三)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已售房源所标示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

(四)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未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五)通过虚假价格承诺、虚假价格促销等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

(六)以捆绑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强制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捆绑收费;

(七)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八)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九)其他违反《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行为。

10月17日,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组织协调,采取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切实保障襄阳特殊困难群体的利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指出,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的主体,要主动作为,统筹制定各类政策,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推动棚户区改造有序进行。

《意见》明确了多种房源筹集方式,合理安置好棚户区被征收人。采取政府投资建设、回购房源、公租房等多种形式,鼓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积极探索共有产权、租售同权政策,做好房源储备,促进供给主体多元化,多渠道保障住房需求,解决棚户区改造的安置问题。

《意见》强调,做好棚户区工作工作,需要加强组织协调。要科学编制计划,明确好相关部门职责,各司其职;还要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市房管局要做好建设项目的预售审批,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会在人民大会堂大礼堂举行,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报告。

大会的主题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在其中的民生部分,报告指明了全国未来房地产政策的发展方向: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这一住房制度,让房地产回归“居住属性”,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有利于遏制投机行为。有利于保障普通百姓的住房需求,有助于激活房屋租赁市场,特别是有利于到大城市奋斗的年轻人住有所居、融入其中。

11月20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出《关于因城制宜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州、县按照房价稳定、供需平衡的原则,制定2017年房价控制目标,确保2017年全年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不超过今年1-10月的水平。

通知要求,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为目标,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精准分析和政策研究,及时调整、取消不符合市场实际的政策措施。要合理制定2018年房价控制目标和库存消化周期目标,确保2018年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相适应,库存消化周期与市场需求相协调。

对房价上涨过快、非本地户籍居民购房量较多的区域,通知要求当地对非本地户籍居民实行限购限贷措施,对本地户籍居民实行限贷措施,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同时,我省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由武汉市承担国家住房租赁试点的责任,为全省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对住宅用地供应,通知要求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停止供地;36-18个月的,减少供地;12-6个月的,增加供地;6个月以下的,须显著增加供地,并加快供地节奏,严格控制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竞价溢价率超出一定比例时,缩短全额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时间。

此外,通知还要求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管理,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缓办理预售许可;对具备预售条件经督办仍拖延上市的项目,记入开发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暂停其土地竞买资格。同时,我省将持续开展房地产市场整治,严厉查处捂盘惜售、哄抬房价、期房炒作、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开展购房融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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