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民发【2014】225号《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价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房地产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协)具体负责本市房地产行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统一发布平台。同时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第五条 信用评价指导思想: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 信用评价基本原则: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管理,由市房地产业协会、行业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信用建设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指导信用建设和信用评价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信用建设发展规划;
(二)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内容和事项;
(三)确立信用评价工作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五)审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三章 信用档案构成及信息采集管理
第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 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信用信息在开发企业和在对企业各项开发行为实施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网站上查阅。
(一) 各级政府、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及授权的社会组织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 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 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四)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反映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
(五) 经查证属实的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等涉及房地产经营过程违规行为的信息;
(六) 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核实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身份信息和开发企业开发项目 的历史及动态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 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违反规划审批管理,违反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合同约定,不配合监督管理等行为的信息。
第十条 开发企业通过填报《襄阳市房地产企业综合管理信息》,提供企业的身份信息、项目信息和其它信息,经核实后录入系统。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在襄阳房地产信息网(www.xfsfc.com.cn)公布,及时向社会公示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经认定后,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录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对其被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协秘书处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市房协秘书处应及时组织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专家委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
第十二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减分有效期限正常为三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期可 延长至五年,计分期限起始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基本信息计分期限为永久;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计分失效后作为信用档案永久记录,供公众查询。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或认定依据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对已公布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调整。不宜公布的,由市房协秘书处会同专家委审核同意后,撤销公布,并书面告知开发企业。
第四章 信用信息计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采取对其良好信用信息和 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业绩和良好信用信息设定不 同分值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减分。
市房协会同专家组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标准”,并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全市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 C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AAA级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120分(含 120分)以上;
AA级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100分(含100 分)以上;
A级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含80分) 以上;
B级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60分(含60分) 以上;
C级企业为失信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六条 信息录入、更新的具体程序、依据及对评审人员、 评审权限等具体要求由市房协会同专家委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诫的依据。市房协应将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呈报市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按照信用等级对开发企业实施监管和服务。各部门在对开发企业履行行政职能时,可参考开发企业信用评级情况。
1、对信用等级为AA级以上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列为重点扶持企业,重点跟踪服务;在参与国家和省、市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2、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开发企业,实行正常监管。
3、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
对其发出信用警告;建议资质发证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依法限制其开发经营 范围;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4、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开发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对其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
建议资质发证单位取消其资质等级;
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开发建设专业法律、 法规和政策培训,有关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分级评定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的公平、公正与公开。
第十九条 市房协秘书处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做好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协负责解释。
编辑者:小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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