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襄阳市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宣传解析条例相关内容。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居民倾倒、堆放建筑垃圾作出规定,不遵守相关要求将面临罚款,赶紧来看看有哪些要求。
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贮存和无害化处理,优先就地就近消纳利用。不能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工程渣土,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利用;
(二)泥浆,经泥浆预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后,进入消纳场所进行消纳利用;
(三)建筑废弃混凝土,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
(四)房屋装饰装修和拆除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经分拣后进入消纳场所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进行消纳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投放。否则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集中清运
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集中清运。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或者设置临时堆放地点,并集中交运,所需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业主承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就近指定临时堆放地点,由产生建筑垃圾的业主及时交运。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制度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制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管理名录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纳入运输企业管理名录的单位运输。否则将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者:向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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