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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一市民买卖“小产权房”结果……

2021-03-01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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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集体土地上的房产

按照规定

不允许对当地村民以外的人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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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

高新区的两位市民签订合同

买卖小产权房

如今两人都后悔不已

甚至先后到法院打了两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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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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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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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份,高新区余岗社区一组的谢某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起一栋四层八套的房屋。这个地方紧邻城区,不少进城人员打听买房,谢某便将其中的部分房屋对外出售。襄州的马先生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中一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子。


据了解,当时小产权房的确有一定的市场。买卖双方都知道,这样的小产权房不能买卖,可他们心存侥幸。为防止扯皮,双方还在合同中约定,如果遇到拆迁,拆迁费用全部归买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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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18年9月这一片拆迁的时候,卖房的谢某一家虽然拿到了520多万元的补偿款,却以小产权房不能交易、合同无效等为由,不同意将那套被拆迁的补偿款交给买房的马先生。


争执不下的双方,先是到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然后又到市中院上诉,前不久市中院终审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判决


律师徐家军说:“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特定的身份限定,只有本村村民能够享有,且不得向本村以外的人进行转让。否则的话就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使签订合同协议仍然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同时,法院判决表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卖房的谢某在房地不可分割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对外出售,其交易内容不仅涉及地上房屋买卖,还包括对涉房屋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买房的马先生不是当地村民,购买农村房屋,违反法律规定,马先生也有过错。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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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的谢某不仅要退还给买房人14万元的购房款,而且还要向买房人赔偿7万多元的损失,相当于高息借款。


买房人马先生更是损失惨重,因为2011年的时候,中心城区房价只有4千元左右,而现在已涨到近万元,现在想在中心城区买房,他拿回的购房款和赔偿款可能还不够交首付。


编辑者:沙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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