捂盘惜售:从字面意思理解是“捂住楼盘,舍不得把房子拿出来销售”,其目的和“囤房捂盘”一样,都是为了哄抬房产价格。“捂盘惜售”影响之大,以致“国六条”实施细则将“捂盘惜售”与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行为并列,并表示“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
见招拆招
北京:多部门联手打击捂盘惜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今年2月23日宣布,根据新出台的《促进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严厉打击无证售房、未按规定时限开盘、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加强商品住房价格监管,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的查处力度。
海南:违规房企将被踢出市场
1月22日,海南省住建厅在会议中强调,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应在10日内全部公布房源并明码标价,已销售的商品房要及时开具发票,并办理买卖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会议还强调,如发现捂盘惜售、炒房和哄抬价格等行为,责令3天内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开发企业列入黑名单予以曝光,并踢出海南市场。
合肥:查出83家楼盘“耍花招”
今年1月,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通过核查项目的建设、销售进度、网上备案比对等方式,对未及时申请预售和未售出情况的373个项目进行专项督查,83个项目存在销售方面的问题。核查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按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已具备预售条件的项目,敦促企业尽快申请预售。
南京:严厉打击捂盘惜售和虚假认购
2009年9月7日,南京发布了《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中再次明确,对于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楼盘,30日内必须全部开盘销售。专项检查,将对捂盘惜售下重拳,检查市场中领取了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是否存在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炒卖房号、哄抬价格的现象;商品房预售是否实行“实名制”认购,认购后是否更改购房者姓名的现象。
观点与行动专家学者:
“捂盘惜售”要受行政处罚
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杨蓬伟律师认为,法律上虽没有关于“捂盘惜售”的定义,但其出现在政策法规中也具备一定的约束力。因此,违反法规中明令禁止的行为,要受到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的管理和处罚。
西安交大房地产研究所所长杨东朗表示,早在2007年,“国六条”实施细则明确表示要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行为,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随后在“国十一条”和“国十九条”中明令禁止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整个项目囤着不卖、分单元多次开盘卖等是此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开发商之所以捂盘,目的大都在于就势涨价。捂盘惜售已成为违规的吸金大法之一。国家一直强调严厉打击捂盘惜售的行为。
主管部门:
取得预售证10日内公布所有房源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住建部、发改委、工商总局2006年7月6日联合下发的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又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证,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凡违反这些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将进行查处。
“捂盘惜售”常见手法
晚领或分批领证
开发商尽可能地拖延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或是分次分批地拿证,这是开发商想拉长销售周期最直接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将一个项目中品质较差的房源先变现,同时还可以为楼盘争取更多的宣传和前期房价市场调查时间。这种手法只能用在短期捂盘上。
大幅提高开盘价
开发商脱离市场均价,大幅提高开盘价,导致市场内无人应价,变相拉长销售周期,这是最典型的捂盘行为。对于想长期捂盘的开发商来说,这种手段效果很好。
后续房转售为租
开发商将一些项目的后续房源转售为租,待租客撤离后,重新翻新外立面和内部装修,再高价出售,有的甚至就带租约出售,瞄准长线投资。这种变相捂盘方式不但可以延长销售周期,而且还可以拿租金来偿还银行利息。
谎称已全部卖出
有些楼盘,开发商对外宣传称“已经全部卖出”,但如果上网查询,就会发现还有房子根本没有售出。这种手段不算高明,但被开发商广泛利用。
编辑者: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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