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实施了近20年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
8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
修改的内容很多,最大的亮点是:对建设项目进行分类管理,“环境影响小”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此外,简化了一系列行政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以前的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此外,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报批时间可以灵活掌握,在开工建设前都可以。
在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同时,则强化了事中和事后管理,加大了环境违法处罚力度。对违反建设项目环保条例未批先建的项目,将被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相关信息将纳入社会信用档案。
分类管理
根据《条例》,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三类: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其环境影响是归类于“重大影响”“轻度影响”还是“影响很小”,仍待环保部门进一步明确。
取消一系列事前环评审批事项
在此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改中,简化了一系列的环评程序和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一是,取消了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
二是,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三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串联改并联”,具体报批时间由建设单位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掌握;
四是,取消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五是,取消了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
六是,落实“证照分离”要求,将环评与工商登记脱钩。取消了环评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的规定。
七是,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删除《条例》关于试生产的规定。
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取消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后, 新的建设项目环保条例的做法是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主要是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
对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要求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大处罚力度:“未批先建“罚总投资额的1%-5%
据环境保护部政法司主要负责人在解读《条例》时也明确表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对未批先建的,可以处总投资额1%到5%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对在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将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处以从20万元到20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处罚责任人员。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时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
新增信用惩戒: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新的《条例》引入了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编制环评文件要依法征求公众意见,竣工验收情况要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编辑者: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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