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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0-2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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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监督,促进行业自律,推进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诚信激励、失信惩诫的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有关精神和《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及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襄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内(含襄州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及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价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市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税务、统计、物价、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密切协作,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原则,共同做好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监督工作。


第二章 信用档案构成及信息采集管理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能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由开发企业和对企业各项开发行为实施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网上报送。

(一)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及授权的社会组织表彰或授予相关称号的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书;

(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查证属实的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状况的其它信息;

(五) 经查证属实的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等涉及房地产经营过程违规行为的信息;

(六)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核实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分类。

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开发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以及授权的社会组织奖励、表彰及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等行为的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违反规划审批管理,违反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安全标准,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合同约定,不配合监督管理等行为的信息。

第七条 开发企业通过填报《襄阳市房地产企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企业的身份信息、项目信息和其它信息,经核实后录入系统。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情况、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信息,及时向市房管部门通报。

第八条 企业基本信息、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在襄阳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xfsfc.com.cn)公布,及时向社会公示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经认定后,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录入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开发企业对其被公布的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报送该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报送该信用信息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减分有效期限正常为三年,对社会影响大、影响周期长的不良信用信息计分期可延长至五年,计分期限起始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基本信息计分期限为永久;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在计分失效后作为信用档案永久记录,供公众查询。

第十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或认定依据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申请或者主动对已公布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调整。不宜公布的,由房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撤销公布,并书面告知开发企业。


第三章 信用信息计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采取对其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进行。业绩和良好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加分,不良信用信息设定不同分值减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分标准”,并可根据我市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全市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分别表示企业的信用程度。

AAA级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120分(含120分)以上;

AA级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

A级企业为信用一般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

B级企业为信用较差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

C级企业为失信企业,综合评定得分在60分以下。

第十三条 信息录入、更新的具体程序、依据及对评审人员、评审权限等具体要求由市房管部门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章  信用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诫的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信用等级,对开发企业实施监管和服务。

(一)开发企业信用评级结果应及时通报给市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税务、统计、物价、金融等部门,达到信息共享的目的。

国土资源部门在房地产类土地招拍挂组织实施的具体要求中,将开发企业信用等级作为开发企业参与招拍挂标准之一。

各级金融部门应将开发企业信用评级作为银行信用评级要件之一。

各部门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行政职能时,应参考开发企业信用评级情况。

(二)对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

1.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开发企业列为市重点扶持企业;

2.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

3.设立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4.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5.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物业保修金缴纳方面,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度放宽;

6.在参与国家和省、市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鼓励机制:

1.设立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

2.鼓励金融机构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3.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物业保修金缴纳方面,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适度放宽。

4.在参与国家和省、市评比表彰中,予以推荐。

(三)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开发企业,实行正常监管。

(四)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开发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

1.对其发出信用警告;

2.建议资质发证单位降低其资质等级,依法限制其开发经营范围;

3.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4.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物业保修金方面严格管理。

(五)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开发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1.对其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

2.建议资质发证单位取消其资质等级;

3.列入重点监管范围;

4.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物业保修金方面严格管理;

5.建议金融机构不再对其发放新的贷款,对已发放的贷款加强管理;

6.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开发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有关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信用等级核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主管领导按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房地产业协会应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做好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按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辖区开发企业信用分级评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编辑者: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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