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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7-25 17:29
1401
为加快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代拟稿)。根据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2022年7月22日-2022年8月22日。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我局书面反馈,电子邮箱:331510927@qq.com。 
附件:
1.关于《襄阳市区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22日

附件1
关于《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重视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的要求。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确定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实现住有所居。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文件精神,2021年11月,湖北省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明确武汉、襄阳、宜昌、十堰、鄂州、荆州等6个常住人口超过100万的大城市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此背景下,为贯彻落实2022年6月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6月22日,省住建厅印发《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是为了着力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这些群体中在工作地无房或多孩、三世同堂等住房困难问题,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释放消费潜力。
《实施意见》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抓紧制定本地区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为此,市住建局起草了《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二、起草过程
市住建局结合城区实际,起草了《试点方案》初稿。7月14日,市委常委、副市长吴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解决从事基本公务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委、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单位汇报了摸排的本系统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需求数量,同时对《试点方案》初稿提出了修改意见;7月16日,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衡召集市住建局、汉江国投,对《试点方案》再次完善;7月17日,市住建局、汉江国投对房源筹集细则和租售价格细则进行了商讨;7月19日,市政府召集市司法局、市审计局、汉江国投等部门对《试点方案》进行讨论修改。根据意见修改后,7月21日,市委常委、副市长吴烨再次召开专题会议,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招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地方金融工作局、汉江国投、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东津新区、国开行、建行等单位参会,对《试点方案》和细则提出修改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后形成。
三、主要内容
《试点方案》共4个部分,分别是总体要求、试点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是“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补齐租赁住房短板”;基本原则是“试点先行、以需定供、供需匹配”,满足区域职住平衡,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试点目标是“2022年筹集用于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房源不少于3000套”;模式是“市属国有企业成立独立运行、债权债务清晰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领导,与国开行、建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合作,负责筹集房源及后续运营管理”。
(二)试点内容。明确对象为“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近三年无房产交易记录的人员以及多孩(包括两孩)、三世同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人员”;户型面积为“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租售并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筹集方式为“优先筹集各城区政府已安置到位后的剩余安置房;按照‘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综合评定’的原则,由实施主体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筹集未销售的商品房现房,对拟收购的房源项目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管理”;租金标准为“收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房源所在区域,实行一区一价,原则上按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实行动态调整”;销售价格为“支持承租人及时购买。参照当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财务规则核算成本,确定适度优惠的销售价格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上市交易为“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满5年后,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购买全部产权,且获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转为商品房上市交易”。
(三)实施步骤包括组建实施主体、完成房源筹集、运营管理等3个环节。
(四)工作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支持政策、强化监督管理、做好政策引导等4项措施。

附件2

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补齐租赁住房短板,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先行、以需定供、供需匹配”原则,满足区域职住平衡,解决好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试点目标及模式。2022年筹集用于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房源不少于3000套。市属国有企业成立独立运行、债权债务清晰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与国开行、建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多种途径的合作,负责筹集房源及后续运营管理。
二、试点内容
(一)明确对象
1.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机关事业单位中,在市区无自有产权住房且近三年无房产交易记录的人员;
2.多孩(包括两孩)、三世同堂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人员。
(二)户型面积。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平方米;租售并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以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
(三)筹集方式。优先筹集各城区政府已安置到位后的剩余安置房;按照“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综合评定”的原则,由实施主体采取公开募集的方式筹集未销售的商品房现房,对拟收购的房源项目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管理。
每个城区按职住平衡原则,试点布局2~3个项目;房源要求产权清晰、质量合格、交通便利、配套齐全、房源相对集中。
(四)租金标准。收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房源所在区域,实行一区一价,原则上按不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五)销售价格。支持承租人及时购买。参照当期同地段、同品质商品房市场价格,由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财务规则核算成本,确定适度优惠的销售价格后,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六)上市交易。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租赁满5年后,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购买全部产权,且获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可转为商品房上市交易。
三、实施步骤
(一)组建实施主体(7月31日前)。市属国有企业组建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负责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并严格实行筹资、运营封闭管理。
(二)完成房源筹集(8月31日前)。实施主体按照 《襄阳市区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房源筹集细则》完成房源筹集工作。
(三)运营管理。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前,由实施主体负责运营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襄阳市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与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合并,统筹协调推进试点方案落实。
(二)落实支持政策。加强部门协同,对纳入襄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的,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市区公积金投资收益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
(三)强化监督管理。健全住房租赁和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强化工程质量和房屋使用安全监督,提升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品质,严禁以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名义骗取优惠政策。
(四)做好政策引导。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解读解释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最新规定,从其规定。

编辑者: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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