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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出台

2025-10-15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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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4日,从市住新局房屋征收事务处了解到,经过修订的《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获市政府批准,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六类情形可实施房屋征收


《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市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东津新区和鱼梁洲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办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六类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方可依法征收房屋:一是国防和外交需要;二是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三是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四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五是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在职责划分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作为市级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指导与管理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区级房屋征收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各开发区管委会则配合城区政府,依法开展受委托区域内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对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实施的征收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实施旧城区改建的,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就危房情况、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组织开展认定,并公布认定结果,征求公众意见。经确定为危房集中或者基础设施落后的,方可实施旧城区改建。


实行统一补偿政策


保障公平公正


《办法》突出强调了市区统一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的原则。被征收人享有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体现了对居民安置需求的尊重。


征收补偿主要由补偿、补助和奖励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征收补助是对自行“住改营”房屋营业补助;征收奖励包括争先签约奖励、搬迁腾房奖励、住宅房屋价值奖励、住宅房屋装修奖励等。


房屋价值补偿参照具有资质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确定,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特别规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且为唯一住房的,按40平方米确定最低补偿面积,体现了对困难群体的关怀。搬迁补偿是指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计发,不足500元按500元计发,迁至过渡房再迁安置房的计发两次。临时安置补偿是指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并自行过渡的,按10元/平方米/月计发,面积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计发,逾期交付的,将提高补偿标准。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双方协商或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过渡期限计算,货币补偿的按不超过六个月计算。


此外,被征收人符合条件的自行“住改营”房屋,即2011年10月1日前改变用途并持续合法经营的,按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最高不超过25%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营业补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可按签约先后时序,分时段给予10000元、5000元的争先签约奖励,在补偿协议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给予5000元搬迁腾房奖励。对于选择产权调换并在签约期内签约搬迁的住宅被征收人,额外给予房屋价值奖励(按评估价值15%)和装修奖励(500元/平方米)。


明确认定标准


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办法》明确要求,未经登记建筑需在征收前进行合法性认定。经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按照有合法权属证书的房屋进行补偿;经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具体认定标准为: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建设报批相关手续的未经登记建筑,可认定为合法建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可认定为合法建筑;2011年7月18日之后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办理建设报批手续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此外,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办法》还建立了完善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征求意见期限内,旧城区改建项目若有过半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区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征收范围内的调查结果、认定意见、分户评估结果、分户补偿情况等都应当及时公布,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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