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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襄阳出台规划用地新政!

2021-04-25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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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

增强规划用地弹性

提高用地效率

我市出台

《襄阳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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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规划用地兼容性管理,增强规划用地弹性,提高用地效率,完善《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镇建设用地的规划兼容性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规划用地兼容应维护法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公共利益优先。

第四条各类规划用地兼容性要求详见附表,其中:

1、完全兼容

“完全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用地性质,其用地(建筑)规模比例可达100%。

2、允许兼容

“允许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一种或几种性质用地,其用地(建筑)规模总比例不超过30%。

独立占地的按用地和建筑规模双控,非独立占地的按照建筑规模控制。

3、禁止兼容

“禁止兼容”是指在地块原规划用地性质上不允许混合或转变为其他用地性质。

第五条本规定应用要求:

1、规划用地兼容性的应用程序应按照《襄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规定》执行。

2、“完全兼容”、“允许兼容”的用地性质,除满足本规定中的相关条件外,还须通过规划论证进一步明确兼容功能的布局、规模、交通、环境及景观等方面具体要求,才能应用于规划管理。

3、本规定未涉及的用地性质,不宜兼容。

4、本规定仅适用于出具规划条件之前使用。

5、进行用地兼容的地块,应予以规范化的明确表达。在规划论证、规划(土地利用)条件中,应按用地或建筑规模递减的顺序依次列明地块的用地性质构成,并对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或建筑规模予以明确,有其他附加要求的,应在备注中注明。

6、用地兼容后,各用地相关控制指标不得突破控规指标要求,独立占地的各地块指标还应符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控制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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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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