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第二条:
自2018年6月30日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会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停止使用,改为使用由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或批准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制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发票开具、报销还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往下看
编辑者: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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