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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章程应三权分立

2015-07-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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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区成立业委会时,只按政府部门提供的范本了事,没有注意长远的规划约定,导致小区选举,监督规范,日常运营等产生很多矛盾。为此,相关律师特建议大家参考小社区,规范全的方式制定,可以参照国家的管理方式进行约定,这样有利于业委会及小区的长远发展,具体来讲可做如下约定:

一,选举业委会成员可按1:50的方式约定,如小区有500户,那就选举9-11名业委会成员。1000户选举19-21名业委会,增加业委会成员有利于业主意见能够充分传达给业委会,也不至于业委会人数太少无法和业主及时沟通。北京有参照选举楼主的方法值得推举。

二,业委会聘请专业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相当于业委会的执行机关。

三,业主再选举精通法律、德高望重的人士担任小区纠纷裁断委员会成员,章程可约定如遇到属小区业委会章程规定的事项,必须先经裁断委员会裁决,不服才可上诉至法院,这样业主可以不出户,就可直接和业委会进行监督,而且及时参与裁决,学习和领会业委会章程的精神,更有利于规范小区管理。

综上,选举业委会相当于国会,物业公司相当于首相,裁决委员会相当于法院,这样三方相互监督,权衡一致,最大限度维护大多数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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