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住建厅发布了一则通知,对原有的《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进行相应删改,要求湖北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住建委)遵照执行。
这是2000年以来,《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次进行删改。
根据《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也成为相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省住建厅决定对《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0〕135号)作一定修改。
新对各级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了开发企业各级资质注册资本要求,删除了验资证明、报告以及申报资质年检程序的部分要求。如对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评定要求内容中删除了“1.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条件,二级资质评定条件款则删除 “1.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依次类推,三级、四级资质评定条件款也分别删除“1.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和“1.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款项。
事关验资证明、报告以及与申报资质年检的相关内容,如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四条也都予以删除。与《暂定资质证书》有关的第七条,则被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情况等其他有关文件和说明材料”。
与此同时,新修改的《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还强化了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职责。如“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项目所在地市、州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确定”,不再像原来那样规定到三四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业务范围。此外,第二十七条对企业开发建设遭遇重大事故的惩戒机制中增加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原资质审批部门通报”的内容。
编辑者: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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