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估价的执业行为和房地产估价报告异议的鉴定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鉴定是指襄阳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委员会”)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等,对有异议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三条 估价对象在本市范围内房地产估价报告,可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对报告进行鉴定。主要指以下三类报告: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经复核征收当事人仍有异议的;2.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的鉴证性估价报告;3.对被征收房地产相关价值结论(装饰装修、停产停业等)有。
第四条鉴定结论是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及估价结果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提出鉴定意见,一般提供定性结论。鉴定结论是提供给申请人或相应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事项的参考依据,不得应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报告鉴定采取有偿服务方式进行,实行明码标价。一般是“谁申请谁付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鉴定工作原则
第六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在鉴定工作中应遵守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地进行,并推动行业的诚信建设。
第七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对参与鉴定及鉴定相关的事项保密,回避利害关系人或有利益关系的鉴定工作。所谓“利害关系人或有利益关系”是指以下情形:
(一)参与鉴定的专家正在被鉴定报告的出具机构执业、任职,或三年内曾在该机构执业、任职,或即将去该机构执业、任职;
(二)与被鉴定报告的估价师或该机构内其它工作人员存在亲属等利害关系人;
(三)与被鉴定报告相关方(如委托方、产权方等)存在利害关系的,如投资、或曾在这些单位工作、任职,或与这些单位的员工存在亲属等关系;
(四)三年内曾对被鉴定报告的估价对象进行过评估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性的情形。
第三章 鉴定的申请及受理
第八条 以下人员或机构可作为房地产估价报告鉴定的申请人:
(一)估价项目的委托方或估价目的对应的利害关系人;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符合下列受理条件:
(一)申请鉴定的报告中的估价对象基本完整;
(二)申请鉴定的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虽已灭失,但事前经过公证并已证据保全;
(三)具备鉴定工作所需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鉴定申请书(明确申请鉴定的事由、鉴定内容等);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复核结果;
(四)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因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鉴定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收到鉴定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决定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决定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就报告鉴定事宜与申请人协商并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双方经协商达不成委托鉴定协议的,视为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应自《委托鉴定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书送达给原评估机构,并告知原评估机构有接受专家委员会咨询、调阅档案、质疑的义务。原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要求,就鉴定涉及的评估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第四章 鉴定及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根据鉴定项目的情况,从专家委员中分类抽取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二分之一)组成鉴定组,具体负责鉴定工作。鉴定组组长由专家委员会指定。鉴定组讨论时,专家委员会安排一名工作人员进行记录。
第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向出具被鉴定报告的估价机构了解估价的相关情况,并调取估价报告(包含估价结果报告、技术报告及相关资料)及相关档案资料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必要时还可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
第十八条 专家鉴定组应对鉴定对象进行实地查勘,各自填写实地查勘记录表,如实记录查勘情况。如现场发生无法进行查勘的情况,可终止实地查勘。
第十九条 专家鉴定组独立对资料、估价报告进行评判,主要从估价程序、估价依据、估价假设、估价方法选用、技术路线、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测算,对报告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合理性提出专家鉴定意见,填写《专家鉴定意见表》。
第二十条 专家鉴定组合议,形成鉴定意见和结论。鉴定意见和结论是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若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可适当增加鉴定专家人数,也可视鉴定需要向估价机构或相关当事人进一步了解情况。若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先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结论,然后将分歧意见在专家组会议记录中列出,表述方式为:“个别专家认为:……”。被鉴定房地产估价报告合法、合规、合理的,应出具“维持原估价报告”的鉴定结论;鉴定估价报告存在重大技术问题,应出具“重新评估”的鉴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 市房地产业协会根据专家鉴定组的鉴定结论,向申请人和出具被鉴定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人、鉴定对象、鉴定事由等基本事项;
(二)鉴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评估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资料等鉴定依据;
(三)鉴定结论,通常为“维持原估价报告”、“应重新评估”。
对鉴定结论为“应重新评估”的,还可向出具报告的估价机构反馈专家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鉴定工作期限一般为10个工作日,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至出具鉴定结论之日止。重大、疑难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由鉴定申请人与专家委员会协商议定。
第五章 鉴定档案
第二十三条 鉴定工作档案由协会负责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鉴定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被鉴定的估价报告;
(三)鉴定工作中的调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四)专家鉴定意见表;
(五)专家组会议记录;
(六)鉴定报告;
(七)鉴定工作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鉴定中凡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有下列情况,如果涉及自律处罚的,应报送协会处理,如果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协会上报房地产估价行政主管部门。
(一)擅自转让估价业务或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或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与房地产估价当事人串通,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四)不配合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制定、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市房地产协会发布之日起施行。
襄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2022年5月20日
附:
编辑者: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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