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宜居水平,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区范围内(含襄州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原则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在满足城乡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兼顾城市景观要求,尽可能减少对既有住宅内部功能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
二、适用范围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范围:
1.既有住宅应为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4层及4层以上多业主无电梯住宅,且增设电梯用地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2.应符合现行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消防、抗震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范和标准;
3.既有住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不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建范围。
三、实施条件
实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可以按单元(栋)为单位进行,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当经增设电梯单元(栋)的全体业主书面签名(与不动产权证和身份证一致)同意。住宅小区成立有业主委员会的还须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既有住宅或所在用地属于单位产权的还须经产权单位法人书面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日照、通行等权益的,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取得其书面同意(与房产证和身份证一致);
(三)增设电梯单元的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确定对电梯使用进行管理的责任人,即电梯的使用单位(未确定的,增设电梯单元(栋)的全体业主为电梯的使用单位);
2.增设电梯工程(包括电梯采购、检测)费用筹集和分摊方案;
3.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用(包括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筹集和分摊方案。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1.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2.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实施主体
本栋或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作为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和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也可以书面授权委托1-2名业主代表(或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施工安装企业等)代为承担上述工作。
六、公示要求
实施主体将同意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书面协议和设计方案图纸等内容,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小区主要出入口、增设电梯的本栋住宅和本单元的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晓,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实施主体出具公示情况书面说明。实施主体应请公证处(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对其公示情况进行公证或见证。
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有异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实施主体提出异议,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争议:
1.同实施主体联系,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
2.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处理争议,可申请所在地的社区(或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产权单位等)进行协调处理、达成协议。
3.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七、实施程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原则上不需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立项)文件和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持符合实施条件的相关书面申请(含授权委托书)、实施主体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与身份证一致)、增设电梯书面协议、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设计方案图纸、公示情况书面说明等资料(公示有异议的,还应提供异议已解决的证明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增设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经审查符合规划技术规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办理增设电梯施工许可手续。实施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增设电梯的施工图纸(含结构安全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对增设电梯的建筑结构安全负责。实施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图审查机构申请增设电梯的施工图审查,在增设电梯施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等资料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向消防、供电等部门申请办理增设电梯的相关手续。施工安装中涉及电力、给水、排水、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迁移的,相关单位应予支持配合和办理相关手续。
4.组织施工及验收。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符合要求的施工图,在满足实施要求的前提下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物业小区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竣工后,实施主体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办理电梯安装(施工)告知、申请安装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增设电梯安装(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投入使用30日内向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八、产权界定
既有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增设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增设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计算容积率,暂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增设电梯业主相关不动产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不动产权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九、管理维护
实施主体可以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完成增设的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实施主体也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运行的管理维护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十、分工协作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涉及规划、图审、建设、消防、供电、供水、燃气、电信、市政、城管、房管、安监、质监等事项按相关部门的规定权限办理,并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积极支持和推进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街道、居委会等要充分发挥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原房改房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应加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协助和指导。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生效时间: 2018年10月11日, 终止时间: 2023年10月11日)
2018年10月11日
编辑者:向成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