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宜昌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补贴政策》的通知
补贴发放对象是宜昌城区建设或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建设或运营主体)。
一是建设或运营项目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筹集计划并取得项目认定书;二是运营主体正常运营满一年且上年度项目运营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建设补贴标准:对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闲置存量住房改造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改造验收合格后,按照10000元/套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对于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在项目主体验收合格后,按照10000元/套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贴。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改建改造、新建的项目,不享受建设补贴政策。
运营补贴标准:根据项目运营考核结果和房屋出租数量核定,房屋出租数量认定标准为:从验收交付使用的次月开始计算,在每个运营年度(12个月)内租赁期达到8个月及以上的租赁住房套数。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补贴3000元/套·年;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的,补贴2500元/套·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补贴2000元/套·年。同一项目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或运营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建设补贴需提供资料: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和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申报运营补贴需提供资料:按补贴年度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委托第三方运营的,还应提供委托运营协议;租赁期限达8个月及以上的单套(间)住房清单及租赁合同证明材料。
设或运营主体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不予受理本次申报,且5年内不允许其申报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补贴资金;对本次申报补贴资金已兑付的,责令限期退回。
各县市及夷陵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政策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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