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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24-10-31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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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尽快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信访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加快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0]39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等规定,现就化解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通知发布前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已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用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


(二)本通知发布前襄阳市市区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业企业的生产性用房、办公楼和宿舍;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列入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对于未办理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的项目,相关部门出具规划意见、房屋质量鉴定意见、消防安全意见后才能登记。


(二)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以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确保无过错购房群众取得完整产权。在守住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实现“应发尽发”。工业项目房屋已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应当履行完处罚程序再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坚持分类精准施策。根据不同项目不动产登记中面临的不同问题,分类制定化解措施;同时尊重历史,按照“老房老办法”的思路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建设时期的政策确定化解路径。


三、化解措施


(一)用地手续不完善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建设时期的标准,为开发企业补办用地手续;税务部门负责征收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二)未取得规划条件核实证明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建设时期规划情况出具不占压城市四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和规划道路红线意见;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下达对违法建设的处罚意见和罚没款的追缴工作;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追缴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


(三)未按规定标准修建人防工程的。因现实原因无法整改的,一般采取异地建设或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方式处理,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存在“应建未建”违法现象的,由人防行业主管部门明确适用政策标准、缴费面积基数,以及缴费金额等关键要素后函告市行政审批局。工业项目存在违法现象的,由人防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违法处理意见。


(四)未取得消防验收证明的。多层住宅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按照消防通道畅通、底层消防栓通水的标准出具消防安全意见;高层建筑、工业项目和多层商业、办公用房等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后,再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出具消防安全意见。


(五)未取得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实施全过程监督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出具质量安全意见;未实施质量过程监督或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六)房屋买受人购房款未付清的。开发建设主体已破产、注销或无法联系的,未交清的购房款缴入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已设立的共管专户,待项目清算后依法处理;开发建设主体存在的,未交清的购房款也应存入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设立的共管帐户,优先用于解决遗留问题小区的问题。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核实购房人信息,并将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因开发企业破产、注销等原因无法通过开发企业核实购房人身份的,可通过公示方式确定。


(七)业主未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的。业主按照“票税分离”“证缴分离”政策,凭购房合同、缴款收据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缴纳契税。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证时应核验契税和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缴纳情况。


(八)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设立有抵押或被司法查封导致不能办证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督促开发企业依法以其他财产置换被抵押或被查封的房屋,消除办证障碍;未能置换抵押房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的规定,可以凭抵押权人同意房屋及土地出售的书面材料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债权债务问题由原抵押双方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未能置换被司法机关查封房屋的,由购房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


(九)存在安全、消防、质量、规划等隐患的项目。开发建设主体存在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督促开发建设主体整改;开发建设主体不存在或拒不整改的,由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牵头整治,消除安全、消防、质量、规划等隐患后,由相关部门分别出具相关意见和报告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


四、工作流程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申报、受理和转办、启动依法查处整改和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公示、登记发证五个基本步骤做好工作,确保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具体工作流程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公布。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襄州区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由襄州区相关处理部门受理,需市直相关部门出具相应办理意见的,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出具意见;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襄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襄阳市行政审批局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襄阳市城管执法委


襄阳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0日


襄阳市处理房地产领域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流程


一、申报


对于开发建设主体存在的,可由该单位集中申报;对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由破产清算组负责申报。开发建设主体拒不履行办证义务的,可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报。经核查产权单位撤销、注销的,可由业主、业主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申报。


二、受理和转办


市不动产登记局先行受理遗留问题办证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研究,并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决定是否纳入遗留问题范围。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关于加快化解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转办相关单位处理。

三、启动依法查处整改和出具专项验收意见


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综合执法)、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和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接到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转办意见后,按《通知》要求分类处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回复同意或不同意办理不动产证的意见。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四、公示


对达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证条件拟登记发证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五、登记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函告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核实真实购房人信息,并将信息推送给市税务局和市不动产登记局。函告市不动产登记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襄阳市处理工业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流程


一、申报


由企业持土地证、房屋建设资料向市不动产登记局申请。申请按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不动产权问题的工业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企业位于工业园区内,已取得土地证,房屋不占压城市四线(绿线、紫线、蓝线、黄线)和规划道路红线。工业园区外的工业企业申请列入遗留问题的,需经所在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


(三)房屋为办公、厂房、仓库等生产性用房及职工宿舍,不含单建的门卫用房、厕所。


(四)房屋已认定为违法建设的,应当履行完处罚程序。


二、受理和转办


市不动产登记局在收到申请资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研究,并报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决定是否纳入遗留问题范围。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关于加快化解市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要求,转住房和城市更新、市城管(综合执法)、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意见。


三、出具专项意见


住房和城市更新、城管(综合执法)、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行政审批部门和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接到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函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整改时间)回复同意或不同意办理不动产证意见,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提请市政府专题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规划许可及建设情况、是否需补交土地出让金、应急建设或经职能部门(含发改、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许可的建筑是否符合规划出具意见;工业项目的人防工程存在违法现象的,由人防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违法处理意见。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指导企业完成房屋质量、消防验收工作。未取得消防验收证明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后,再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出具消防安全意见。未取得工程质量验收证明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已实施全过程监督的,由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出具质量安全意见;未实施质量过程监督或未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质量安全鉴定报告。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指导协调违法建设属地办案单位出具是否存在违法建筑未处罚到位的意见;未到位的,办案单位应督促企业履行到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核实工业企业经营状况。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出具地上房屋是否需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意见。


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出具是否属于工业园区或是否同意按历史遗留问题办证的意见。


四、公示


对达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办证条件拟登记发证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五、登记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不动产登记局登记发证。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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