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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襄阳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06-12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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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等文件要求,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形成了《襄阳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限为一个月(2025年6月12日-2025年7月12日),相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胡晓萌;联系电话:0710-3250097;电子邮箱:786624138@qq.com。

附件:1.《襄阳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2.襄阳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1

《襄阳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保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襄阳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用改革创新的办法,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稳定工薪收入群体和城镇居民住房预期。2023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大工薪收入住房困难群体住房保障力度,我局2025年4月起草《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主要是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武汉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宜昌城区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试点工作方案》、《十堰市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

三、起草过程

2023年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了“三大工程”的概念,即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及“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2023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明确在原有以配租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基础上拓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路径,旨在最终实现政府保障基本需求、市场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2024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申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改造政策支持城市和项目的通知》(建办保函〔2024〕26号)文件,要求:“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政策支持范围扩面至省会(首府)或城区常驻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城中村改造支持政策扩面至省会(首府)城市或城区常驻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属于革命老区和老工业基地的大城市城区常驻人口可适当放宽”。为抢抓机遇,补齐城市功能短板,提升城市品质,促进中心城区高质量发展,2024年1月25日,市住建局申报了1个保障性住房项目:襄阳市襄城区长虹南路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

2024年6月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6月20日,住建部召开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视频会议。会后,我局立即组织起草专班,参考武汉市、宜昌市和十堰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明确了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方案的主要任务和主要责任单位,在与各项责任牵头单位沟通、商议的基础上,于2024年7月25日完成初稿《襄阳市区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2024年8月26日,我局通过OA书面征求了16个牵头单位意见,共收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5条修改意见。经研究,我局采纳了2条意见。

2024年12月6日,我局将《工作方案》进行完善,并通过OA再次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共收到2个单位共6条修改意见。经研究,我局采纳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的2条修改意见及市委组织部提出的2条修改意见。

2024年12月9日-2025年1月9日我局在市住新局官网发布关于征求《襄阳市区发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30日。在此期间,共收到0条意见建议。

2025年1月17日,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我科室报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制定了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审查工作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情况报告、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表。

2025年3月8日,《工作方案》报局党组会进行审议。

2025年3月10日—2025年3月13日,我科室赴住建部参加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建设培训班,对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进行了配置,并对《工作方案》中关于轮候库的内容进行完善。

2025年3月19日,《工作方案》报市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一、《工作方案》缺少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形式要件,例如解释主体、生效日期、有效期等,建议予以规范。二、关于《工作方案》发文主体及形式的问题。建议予以斟酌。关于合法性审查的问题,建议发文主体确定后,由发文主体按规定进行。”

2025年4月,我科室根据市政府的审查意见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在《工作方案》核心内容不变的基础上改变文种形式,形成了《襄阳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为: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包含5条内容,分别明确了上位法依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定义、适用范围、各职能部门责任分工等内容。

第二部分为优惠政策。共包含3条内容:

分别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税费政策;资金来源渠道。

第三部分为房源和价格管理。共包含5条内容:

一是明确房源筹集途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收购或转化存量住房等多种途径;

二是明确住房户型面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原则,新建项目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存量住房收购及转化项目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三是明确房屋销售价格。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均价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算收购存量住房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参考上限为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四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五是明确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四部分为准入管理。共包含8条内容:

一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二是明确配售对象的条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申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配售对象为襄阳市区常住人口家庭。申购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家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单身成年人)在襄阳市区无自有产权房且3年内无产权交易记录;2.申请人具有襄阳市市区户籍且在襄阳市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分类人才不受此条限制)。

三是明确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四是明确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五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1.申请受理。2.审核公示。3.异议复核。

六是明确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家庭完成意向登记后进入轮候。

七是明确轮候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轮候资格:1.申请家庭主动撤销申请的;2.申请家庭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3.在申请家庭所选意向区域内,有项目可申购但申请家庭未提出申购的;4.已提出项目申购且有项目房源可选但申请家庭未选房的;5.已完成选房的;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是明确退出轮候的申请家庭需2年后才可重新提交申请。

第五部分为申购和配售管理。共包含5条内容:

一是明确配售流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配售:1.制定配售方案。2.发布配售公告。3.提出申购申请。4.确定选房名单及顺序。5.选房。6.补充选房。

二是明确提出项目申购但因项目房源不足导致无房源可选的申请家庭,可保留申请资格。

三是明确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四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维修资金缴纳、使用按照本市经济适用房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为产权和回购管理。共包含7条内容:

一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实行封闭管理,不得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二是明确房屋产权性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屋产权性质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内页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

三是明确退出条件。申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1.申请时属于未成年子女,因成年需退出的;2.因离婚财产分割的;3.因申请家庭成员死亡的;4.因结婚需退出的。

作为共有产权人的家庭成员需退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方可退出。

四是明确回购条件。购房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其房产由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回购:1.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主动提出申请的;2.离开本地就业,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3.因大病导致确需转让的;4.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贷款违约的;5.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6.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是明确回购价格。购房人符合本办法出条件的,回购价格按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房屋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六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时,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进行破坏。

七是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被回购的,应在限期内腾退。

第七部分为监督管理。共包含3条内容:

一是明确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筹集、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是明确购房人以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等获得购房资格并与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由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解除购房合同,购房人承担相应责任;购房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的,由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按购房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三是明确购房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赠与保障性住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部分为附则。共包含3条内容,分别明确了解释主体、生效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附件2

襄阳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建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等政策支持,采用市场化方式筹集,规定配售对象、套型面积、配售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家庭封闭配售具有保障属性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襄州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分配、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新部门是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查询申购家庭住房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限制转移登记,实施封闭管理。

公安、人社、民政、卫健等部门负责配合查验申购家庭的户籍、社保、婚姻登记、家庭成员等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共享。

人才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核定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各类人才名单。

发改、住新、自然资源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核定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执收单位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襄阳市分行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提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商业住房按揭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审核、发放和回收工作。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配售、资格初审、封闭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及售后管理应当纳入全国统一的保障性住房信息平台。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城市规划、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的土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出让的土地应当收回并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七条 列入本市市区建设计划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相关税费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相关政策,按照《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等三项工作的意见》(财综〔2023〕39号)规定执行。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包括: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开发企业的资本金及其他自有资金;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贷款(含保障性住房再贷款);

(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五)特别国债;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 房源和价格管理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收购或转化存量住房等多种途径。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保基本原则,新建项目以中小户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存量住房收购及转化项目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均价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算。项目配售前,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拟定项目的配售均价,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共同核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收购存量住房作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价格参考上限为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

第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房屋销售价格,应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拟定,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同一项目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最终销售均价不得高于核定的配售均价。

第十三条 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养老、托幼、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相关建设投入不得摊入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

第四章 准入管理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

第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接受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申购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配售对象为襄阳市区常住人口家庭。申购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单身成年人)在襄阳市区无自有产权房且3年内无产权交易记录;

(二)申请人具有襄阳市市区户籍且在襄阳市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一年(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分类人才不受此条限制)。

第十六条 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 已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需向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提交申请;或者通过全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自助申请。

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经核验齐全的,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在规定时限补正全部材料的,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审核公示。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截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市公安、民政、教育、人社、不动产登记等联审(协查)部门应做好业务系统信息共享及数据维护,在收到协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婚姻、学历、基本养老保险、住房等情况进行联审(协查),并将联审(协查)结果通过业务系统反馈。

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自收到联审(协查)反馈结果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业务系统、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住新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申请资格。

经审核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复核。

(三)异议复核。申请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市住新部门提交异议申请。经市住新部门审核,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新部门通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补充公示;对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新部门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具备申请资格的申请家庭应当进行意向登记,完成意向登记后进入轮候。

第二十条 轮候实行动态管理。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取消其轮候资格:

(一)申请家庭主动撤销申请的;

(二)申请家庭住房、户籍、婚姻、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在申请家庭所选意向区域内,有项目可申购但申请家庭未提出申购的;

(四)已提出项目申购且有项目房源可选但申请家庭未选房的;

(五)已完成选房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家庭应当主动变更登记;属于应取消轮候情形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退出轮候后,申请家庭需在退出轮候之日起满2年后方可重新提交申请。

第五章 申购和配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现房销售,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申购和配售:

(一)制定配售方案。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根据房源供应情况,按照“一项目一销售方案”原则,制定配售方案,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发布配售公告。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面向公众发布配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售方案、房源数量、户型、准入条件、销售价格及登记方式等。

(三)提出申购申请。发布配售公告后,轮候家庭可按配售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或通过业务系统提出项目申购申请。

(四)确定选房名单及顺序。在规定的项目申购时间结束后,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可结合申购情况确定选房家庭名单及顺序,并在业务系统、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住新部门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若申请人数超过项目房源数量,可按照项目房源组织摇号,摇号过程接受公证机关的公证。若申请人数未超过项目房源数量,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按照申请家庭申购时间顺序,排出选房次序。

(五)选房。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按照公布的名单与顺序组织选房,申购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选房次序现场选房,选定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选房结果在业务系统、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市住新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未按规定参加选房、确认选房结果、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的视为放弃申购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六)补充选房。选房结束后,剩余可选房源可由运营企业再次进行公开配售,具体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提出项目申购但因项目房源不足导致无房源可选的申请家庭,可保留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购买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屋维修资金缴纳、使用按照本市经济适用房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按现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和回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严格实行封闭管理,不得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得用于除购房贷款担保外的抵押、担保或偿债,不得设定居住权。

第二十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房屋产权性质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在内页注明“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自行上市交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性质仍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方式取得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只能保留一套,其余由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回购。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一)申请时属于未成年子女,因成年需退出的;

(二)因离婚财产分割的;

(三)因申请家庭成员死亡的;

(四)因结婚需退出的。

作为共有产权人的家庭成员需退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不动产权属证书后方可退出。

第三十条 购房人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回购。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其房产由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回购:

(一)办理不动产权证满5年,主动提出申请的;

(二)离开本地就业,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三)因大病导致确需转让的;

(四)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贷款违约的;

(五)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退出条件的,回购价格按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利息按照签订回购协议时国家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房屋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按照年折旧率2%和房屋持有年限计算。购房家庭自行装修及对房屋的添附成本,均不予计算。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原购买价格×申请回购时国家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房屋持有年限]-[原购买价格×房屋年折旧率2%×房屋持有年限]。

回购申请审批通过后,回购主体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回购,解除合同并备案,退出的房屋及时纳入配售房源。房屋再次配售时,配售价格由回购主体根据届时该套房屋回购价格加相关必要费用测算确定,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和装修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被回购的,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腾退。未在限期内退出,按购房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保障性住房筹集、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购房人以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等获得购房资格并与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由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解除购房合同,购房人承担相应责任;购房人违反购房合同约定的,由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按购房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购房人违背“封闭运行”的原则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进行转让、出租的,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可责令整改,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购房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转让、赠与保障性住房,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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