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且在本市实施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物业管理相关合同约定,遵守物业管理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守信奖励、失信惩诫的原则。
第四条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负责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统筹建设和维护物业管理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负责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确认、上报工作。
第五条 襄阳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载、计分、评定和公示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档案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
(一)基本信息。是指描述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基本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所管物业项目基本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等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业绩信息。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县(市、区)级以上政府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奖励、表彰等情况。
(三)警示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媒体曝光或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应该记录的不良行为等情况。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定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加减分制。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得分在100分以上的为优秀;信用得分在85分(含85分)以上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良好;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为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70分以下的为基本合格,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新办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无管理服务项目,但已完成信用评价资料申报的,为合格企业。
具体评分办法详见《襄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信用得分为0分:
(一)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擅自退出管理项目;
(二)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三)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四)因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引发重大群体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五)物业服务企业有管理服务项目,拒绝申报信用评价资料的;
(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一年内被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3次以上;
(七)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及等级评定
第十条 市房管局负责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日常采集、每月上报、每季发布、年终评定的综合评定系统。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是指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记录、分类和储存,形成反映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采集、协会片区工作委员会采集、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集等。各区、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采集。
(一)基本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管理面积等有关信用信息,配合市房管局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在信用系统及时、完整、准确填报企业的变更信息。
(二)业绩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业绩信息生成3个月内向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办理信息申报手续。
(三)警示信息:城区由市房管局、行业协会各片区工作委员会负责采集,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警示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项目或项目负责人的警示信息由项目所在地行业协会各片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会各片区工作委员会及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各行政管理部门建立警示信息采集机制,结合投诉纠纷处理、日常检查等工作方式,及时采集、汇总物业服务企业的警示信息。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月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业绩信息、警示信息确认后,于下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应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络机制,设立媒体曝光平台,采集、确认各新闻媒体报道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市房管局。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对每季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市房管局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于每年年初依据《襄阳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上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考评打分,评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并在市房管局和行业协会网站公示企业信用等级暂定结果,公示十五日后,最终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变更,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档案的使用和监管
第十六条 市房管局负责建设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平台,记载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情况,并通过市房管局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提供社会查询和网上投诉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为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参考;
(二)可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评标权重;
(三)作为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的考评内容;
(四)作为出具企业诚信意见的参考依据;
(五)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
监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优秀企业:创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日常监督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不作重点监管。
(三)合格企业:可正常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在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中不作优先推荐。
(四)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一年内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不得参与前期物业招投标活动;不得参与各类创先评优活动;下一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不予评为优秀、良好;其信用评定结果通过市房管局、行业协会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投标企业的业绩应根据上年度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查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情况。
单位或个人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
市房管局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单位核查并做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市房管局根据答复情况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基本信息,记录期限至该物业服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效期结束。
(二)业绩信息,记录期限为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个人受到的奖励、表彰的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三)警示信息,具有法定有效期的,记录期限至有效期结束;没有明确期限的,记录期限为三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市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用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信用评定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编辑者: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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