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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

2025-06-0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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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襄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提高工程管理效率,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健康发展,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襄政发〔2021〕1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决策流程

(一)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以下情形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

1.建设内容等前期条件不明确、技术方案不成熟、规划指标未明确的工程项目;

2.个性化要求较高、类似项目经验指标较少、情况较复杂、存在较多变数的项目;

3.发包人未编制“发包人要求”或该要求无法实现工程建设目标;

4.非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

5.其他不具备工程总承包发包条件的项目。

(二)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发包前组织专家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可行性及是否具备招标条件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将其纳入“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方可实施。

二、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投标活动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原则上应一次性全部完成招标。企业投资项目宜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四)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主选择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资格审查方式,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委派熟悉招标项目需求的专业在职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五)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招标前期准备,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功能、质量、安全、工期、验收标准、主要材料设备的参数指标、价格形式及调整、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可参与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

(六)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招标人公开已完成并获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等成果的,上述单位可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三、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控制

(七)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的总体计划,结合前期准备情况、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等,参考同类型、同规模项目经验、定额工期或经专家论证评估等方式确定项目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随意压缩。

(八)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送审查机构审查前应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包括结构、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优化。优化内容应以初步设计为依据,不得改变发包人要求、不得影响安全质量且符合施工图审查要求。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限额设计条款,要求总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和预算,项目总造价、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造价未经批准均不能超过初步设计核定的概算造价。鼓励引入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对总承包单位的设计、采购和施工进行全流程管理和投资管控。

(十)工程总承包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进行施工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无故擅自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严格按照《襄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严禁先实施再申请。

(十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总价合同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主要工程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基准日期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材料调差基准日期。

四、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监管

(十二)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分包内容并对分包工程合法性负责。严禁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强化人员、资金和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的日常跟踪管理,严防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失察失管。

(十三)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擅自决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擅自变更或因擅自变更造成超概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先分析原因、划清责任,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问责到位后再启动变更审批程序及概算调整。

五、落实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十四)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对建设项目负总责,督促总承包单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动态监控合同执行。工程总承包单位履约不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依据合同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并严格追究其违约责任。

(十五)实行代建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代建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与义务,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质量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代建单位对项目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因代建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超概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十六)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安全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并加强风险管理。

(十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到项目现场开展工作。设计单位应依照设计规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责任。监理单位应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人员,对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资金控制、进度控制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八)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及概算控制责任。造价咨询单位开展预算审核业务时,应将施工图和预算与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一致性审查,确保初步设计控制施工图设计,概算控制预算。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5月20日



编辑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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