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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房屋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1-1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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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房屋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区(含襄州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房屋建筑面积作为房产计价的依据,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引发矛盾的焦点,为减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依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屋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湖北省地方标准《房屋测绘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2016年第2期),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统一房屋阳台建筑面积计算技术标准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阳台设置须符合《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条要求,规划部门许可为阳台的,不论是否封闭,全部按其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


二、原已实施房产测绘的,在进行变更测绘时,维持原计算技术标准不变;已进行房产面积预测的,在实测时仍维持原计算技术标准不变。


三、本意见实施前规划许可的项目,未进行房屋面积预、实测绘的,在面积预测绘时,原则上按原计算技术标准实施;在面积实测时,原则上按原计算技术标准实施,若买卖双方同意按新的阳台规定实施的,可采用本意见阳台面积计算规定;意见实施后规划许可的项目,在面积测绘时,执行本意见的条款。


四、入户(户内)花园等其功能和结构与阳台类似,类比阳台的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襄阳市城乡规划局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2月27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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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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