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告
为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
湖北老龙洞杜仲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同时也敬请购房者不要对不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屋向任何单位和个人缴纳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凡订购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及不具备销售条件房屋的购房者,请尽快携带相关资料到襄阳市房屋产权与市场管理处进行咨询、登记。(登记电话:3276141)
特此公告。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8年1月17日
编辑者:阿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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