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房协【2018】06号
关于襄阳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
市房协各会员单位:
本协会现行章程是经过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通过的。实践证明,该章程符合我协会的实际情况。通过实施,协会的管理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在团结全市房地产业企业会员单位、提高协会服务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行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变化,市房协章程的某些条款有必要进行充实和完善,依据民政部门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会实际,建议对本会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襄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修改为: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襄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
(一)一般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一级资质开发企业4000元/年,二级资质开发企业3000元/年,三级资质开发企业2000元/年,四级、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个人1000元/年。(二)理事、监事单位会费标准:按一般会员标准另增加1000-2000元。(三)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单位会费标准:按一般会员标准另增加2000-3000元。
修改为:会长单位10000元;副会长单位、监事单位8000元;理事会成员单位5000元,普通会员单位3000元;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修改为: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1人。
修改为: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席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修改为: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为: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修改为: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修改为: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襄阳市房地产业协会
2018年3月23日
编辑者: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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